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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5﹞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2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同时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年***号公告)“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在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于2024年9月29日申请预缴检查查补税款,并缴纳入库,积极挽损,因此,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以 0.8 倍罚款 ,金额 221 325 688.55 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132.5688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违法事实 根据审计署***特派办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账外烟计算数据》,发现你单位存在账外销售成品香烟且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在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月31日期间共少计销售收入 333 626 986.35 元,其中:2021年 106 336 836.64 元;2022 年 176 952 046.21 元;2023 年50 338 103.5 元。 经核对确认,我局同时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你单位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以下违法事实:
(一)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43 371 508.22 元,其中:2021 年 13 823 788.76 元;2022 年 23 003 766.01 元;2023 年 6 543 953.45 元;
(二)少申报缴纳消费税 188 001 570.78 元,其中:2021 年 59 857 543 .73 元;2022 年 99 833438.09 元;2023 年 28 310 588.96 元;
(三)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6 196 115.53 元,其中:2021 年 5 157 693.27元;2022 年 8 598 604.29 元;2023 年 2 439 817.97 元;
(四)少申报缴缴企业所得税 29 087 916.12 元,其中:2021年 9 382 799.04 元;2022 年 15 287 442.89 元;2023 年 4 417 674.1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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