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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补缴税款的情况
近期,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稀土”、“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稀湖南”)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华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中稀湖南将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的稀土矿产品销售收入全部按中重稀土品目税率进行资源税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要求中稀湖南按 25%的税率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前述税务补缴事项系因中稀湖南将中重稀土与轻稀土分别申报缴纳资源税,以及中稀湖南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致,均不属于主观造成的偷税、漏税情况。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中稀湖南需补缴 2020-2023 年度资源税 10,187.76 万元,需补缴 2022-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6,332.72万元,合计 16,520.48 万元。截至目前,中稀湖南已经完成更正申报并补缴完毕,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税务主管部门未对中稀湖南给予处罚。
二、上市公司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本次补缴税款主体中稀湖南系上市公司 2023 年向中国稀土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稀发展”)收购其持有的 94.67%股权而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根据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市公司与中稀发展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标的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约定,中稀湖南本次涉及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应由中稀发展按照其转让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截至目前,中稀发展已根据其转让股权比例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完毕对应的 15,639.94 万元补偿款。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中稀湖南补缴税款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中稀湖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作为非经常性事项,预计将减少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 16,520.48 万元,减少归母净利润 15,639.94 万元;上市公司收到中稀发展补偿款将一次性计入权益,预计增加上市公司归母权益15,639.94 万元。
综合两者影响,预计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归母权益不存在实质影响,对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预计也不存在实质影响,最终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之一系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下简称“高新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的总和。总收入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因未能够准确核算企业总收入、高新收入的数额导致高新收入占比未达标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如广州某公司未将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到总收入中,导致高新收入占比没有达标,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
(二)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分别达到5%(收入≤5000万元)、4%(5000万元<收入≤2亿元)、3%(收入>2亿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较为繁杂,具体又分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一旦某个具体研发费用归集出现错误,将影响研发费用总额的计算,导致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来说,科技人员和当年职工总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均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人员,且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实践中,有企业因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口径统计科技人员数量,企业科技人员、员工人数出现较大变动,导致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公告为例,有73家企业系因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实践中,有企业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虚增研发费用、科技人员等相关指标的“水分”,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后,认定机构取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的沪高企认指〔2024〕005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的苏高企协〔2022〕7号公告、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发布的川高企认〔2019〕5号,均反映了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这一问题。
此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也面临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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