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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
汇总清算 总分机构应缴税款如何分摊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通常被称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来说,年度终了后必须进行汇总清算。这意味着,总分机构企业将基于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当年已经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随着年末的到来,许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开始着手准备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工作。那么,企业究竟应如何进行汇总纳税呢?本文将通过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案例,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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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总体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明确指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将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方式。具体而言,“统一计算”意味着居民企业需将包括所有非独立法人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指的是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将由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规定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分别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则是在年度结束之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年已预缴的税款后,进行多退少补的清算;最后,“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根据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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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重点事项
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旨在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在汇总纳税的实践中,企业需特别关注税款分摊主体、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等关键事项。
关于税款分摊主体,总机构及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指的是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然而,存在几种特殊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就地分摊缴税:一是不承担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不需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二是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三是设立于中国境外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四是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此外,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其中50%由总机构缴纳,剩余的50%则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由各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分摊计算时,依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按照0.35、0.35和0.30的权重比例来确定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对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合并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在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环节,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或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就地申报缴纳。总机构还需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或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进行就地申报缴纳。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仅需填写该表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对于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需同时填报第23行“本年累计应减免金额”和第24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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