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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劳务公司发票被税务稽查
  • 浏览量:109   发布:2024-12-19

沈阳****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5)

我局(所)于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沈阳市****14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盘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组,发票代码021001900104,发票号码32216207至32216213,金额合计646,691.90元,税额308.10元,价税合计647,000.00元,货物名称为劳务*劳务费。取得盘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组,发票代码021001800104,发票号码31361731至31361759,发票号码31409483至31409499,金额合计4,597,809.48元,税额合计2,190.52元,价税合计4,6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劳务*劳务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盘锦洋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组,发票代码021001900104,发票号码32216207至32216213,金额合计646,691.90元,税额308.10元,价税合计647,000.00元,货物名称为劳务*劳务费。取得盘锦瑞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6组,发票代码021001800104,发票号码31361731至31361759,发票号码31409483至31409499,金额合计4,597,809.48元,税额合计2,190.52元,价税合计4,6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劳务*劳务费。上述发票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程结算成本-劳务费4,600,000.0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程结算成本-劳务费647000.00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对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之规定,调增你单位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4,600,000.00元,调增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647,000.00元。补缴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150,000.00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3,160.2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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