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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24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5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20年、2021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6431.09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69646.63元。
罚款金额(万元) 6.964663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发放你公司员工工资452117.0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2021年个人所得税46431.09元(计算过程详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
处罚依据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现已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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