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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 浏览量:130   发布:2024-11-08

财务小伙伴们在平时工作中,经常提到“税收筹划“这个词,但在工作中如何去进行操作可能有点茫然,实际中的税收筹划有非常多的种类,这里小编将以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 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延缓或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

2、税收筹划的途径

(1)从具体的税种入手进行筹划

如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低税负方案,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税收成本

(2)从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入手进行筹划

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处理税收筹划、企业组织形式(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离的税收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等

3、与税收筹划相近的其他几个筹划概念

(1)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二、税收筹划案例

(一)购货对象选择筹划

购货对象无非就是向一般纳税人购买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两种,一个是可以高税率抵税,一个是低税率抵税,我们可以寻找两者的临界点来进行判断如下:

1、假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含税货物金额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进含税货物金额为B。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A/(1+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率-A/(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1-所得税率)

(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1-所得税率)

2、临界点计算

当二者利润相等时即为临界点

B/A=(1+征收率)×(1-增值税率×12%)÷(1+增值税率) ×(1-征收率×12%)

我们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来对应小规模纳人3%的征收率分别计算临界点如下: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人税征收率

含税购货价折扣临界点

13%

3%

89.41%

9%

3%

93.14%

6%

3%

96.12%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购进一批材料,供应商甲和乙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价格存在差异。其中甲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360万元,乙为小规 模纳税人,含税报价325万元,请协助做出供货对象的选择。

解析:套用上面的计算公式

乙所提供的含税价格折扣为:B/A=325/360=90.28% > 89.41% 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甲公司。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1、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两个概念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 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服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超市销售蔬菜,同时销售熟食(盒饭等)

2、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2)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3)特殊情况: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同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

3、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筹划思路

有些业务根据国税【2017】11号文无法区分的,则可以按以下思路来进行筹划

(1)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2)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3)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案例2】 假如2020年6月,A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B公司130万元,其中 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60万元,自制人工30万元,安装人工30万元

解析

(1)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130-60)/(1+13%)×13%=8.05万元

(2)按照兼营行为并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

100/(1+13%)×13%-60/(1+13%)×13%+30/(1+9%)×9% =7.08万元

结论:A公司税负下降12%,但B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

(三)销售方式选择筹划

【案例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场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1、商品七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为含税价);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券。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三种促销方式不会对商场的经营情况发生影响,试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并选择最佳方案。(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利润的影响)

解析

(1)七折销售

增值税:

销项税额=70÷(1+13%)×13%=8.05(元)

进项税额=60÷(1+13%)×13%=6.90(元)

应纳税额=8.05-6.90=1.15(元)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 70÷(1+13%)- 60÷(1+13%)=8.85(元)

应纳所得税额= 8.85×25%=2.21(元)

税后净利润= 8.85-2.21=6.64(元)

(2)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1+13%)×13%=11.50(元)

进项税额=(60+18)÷(1+13%)×13%=8.97(元)

应纳税额= 11.50–8.97=2.53(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60-18)÷(1+13%)=19.47(元)

应纳所得税额=19.47×25% =4.87(元)

税后净利润= 19.47 -4.87=14.60(元)

(3) 返现金券30元

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0÷(1+13%)×13%=11.50(元)

进项税额=60÷(1+13%)×13%=6.90(元)

应纳税额=11.50–6.90=4.60(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60)÷(1+13%)- 30=5.4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60)÷(1+13%)×25%=8.85(元)

税后净利润= 5.40- 8.85=-3.45(元)

综合上面的计算进行汇总如下:

税种

七折销售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返现金券30元

增值税

1.15

2.53

4.60

企业所得税

2.21

4.87

8.85

税后利润

6.64

14.60

-3.4

(四) 购建或租赁选择筹划

【案例4】一生产居民用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南海某工业园区购置15亩(1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为(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来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股份90%,另一股东占有10%,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

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要资金1000万元。

解析:

方案一

1、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

400万元*(1-5%)/20=19万元

2、土地无形资产摊销

150万元/50=3万元/年

3、年应纳房产税

(400+150)*(1-30%房产余值)*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

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为28.12万元

5、年利润

利润总额=500-28.12=471.88万元

6、企业所得税= 471.88*25%=117.97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471.88-117.92=353.96万元

7、分配利润

按其出资额90%,扣除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率

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

353.96*90%*(1-20%)=254.8512万元

方案二

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300元/平方米计算

1、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

2、预计支付租金后的利润=500-150=350万元

3、企业所得税=350*25%=87.5万元

4、预计净利润=500-150-87.5=262.5万元

5、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262.5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

262.5-254.8512=7.6488

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53.96-262.5)*20%=18.296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财务人员知识扎实和细心,在日常企业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财务人员应不断积累,活学活用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红利,帮助企业降税减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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