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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伙伴们在平时工作中,经常提到“税收筹划“这个词,但在工作中如何去进行操作可能有点茫然,实际中的税收筹划有非常多的种类,这里小编将以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 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延缓或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
2、税收筹划的途径
(1)从具体的税种入手进行筹划
如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低税负方案,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税收成本
(2)从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入手进行筹划
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处理税收筹划、企业组织形式(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离的税收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等
3、与税收筹划相近的其他几个筹划概念
(1)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二、税收筹划案例
(一)购货对象选择筹划
购货对象无非就是向一般纳税人购买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两种,一个是可以高税率抵税,一个是低税率抵税,我们可以寻找两者的临界点来进行判断如下:
1、假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含税货物金额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进含税货物金额为B。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销售额-A/(1+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率-A/(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1-所得税率)
(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1-所得税率)
2、临界点计算
当二者利润相等时即为临界点
B/A=(1+征收率)×(1-增值税率×12%)÷(1+增值税率) ×(1-征收率×12%)
我们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9%,6%来对应小规模纳人3%的征收率分别计算临界点如下: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人税征收率
含税购货价折扣临界点
13%
3%
89.41%
9%
93.14%
6%
96.12%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购进一批材料,供应商甲和乙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价格存在差异。其中甲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360万元,乙为小规 模纳税人,含税报价325万元,请协助做出供货对象的选择。
解析:套用上面的计算公式
乙所提供的含税价格折扣为:B/A=325/360=90.28% > 89.41% 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甲公司。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1、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两个概念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 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服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超市销售蔬菜,同时销售熟食(盒饭等)
2、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税率只有一个;
(2)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税率不止一个;
(3)特殊情况: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同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
3、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筹划思路
有些业务根据国税【2017】11号文无法区分的,则可以按以下思路来进行筹划
(1)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2)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3)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案例2】 假如2020年6月,A公司销售并安装自制板房给B公司130万元,其中 自制板房进项材料成本60万元,自制人工30万元,安装人工30万元
解析:
(1)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130-60)/(1+13%)×13%=8.05万元
(2)按照兼营行为并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
100/(1+13%)×13%-60/(1+13%)×13%+30/(1+9%)×9% =7.08万元
结论:A公司税负下降12%,但B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
(三)销售方式选择筹划
【案例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场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1、商品七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为含税价);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券。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三种促销方式不会对商场的经营情况发生影响,试分析不同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并选择最佳方案。(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利润的影响)
(1)七折销售
增值税:
销项税额=70÷(1+13%)×13%=8.05(元)
进项税额=60÷(1+13%)×13%=6.90(元)
应纳税额=8.05-6.90=1.15(元)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 70÷(1+13%)- 60÷(1+13%)=8.85(元)
应纳所得税额= 8.85×25%=2.21(元)
税后净利润= 8.85-2.21=6.64(元)
(2)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项税额=100÷(1+13%)×13%=11.50(元)
进项税额=(60+18)÷(1+13%)×13%=8.97(元)
应纳税额= 11.50–8.97=2.53(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60-18)÷(1+13%)=19.47(元)
应纳所得税额=19.47×25% =4.87(元)
税后净利润= 19.47 -4.87=14.60(元)
(3) 返现金券30元
销项税额= 100÷(1+13%)×13%=11.50(元)
应纳税额=11.50–6.90=4.60(元)
利润额=(100-60)÷(1+13%)- 30=5.4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60)÷(1+13%)×25%=8.85(元)
税后净利润= 5.40- 8.85=-3.45(元)
综合上面的计算进行汇总如下:
税种
七折销售
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返现金券30元
增值税
1.15
2.53
4.60
企业所得税
2.21
4.87
8.85
税后利润
6.64
14.60
-3.4
(四) 购建或租赁选择筹划
【案例4】一生产居民用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南海某工业园区购置15亩(1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为(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来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股份90%,另一股东占有10%,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
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要资金1000万元。
方案一
1、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
400万元*(1-5%)/20=19万元
2、土地无形资产摊销
150万元/50=3万元/年
3、年应纳房产税
(400+150)*(1-30%房产余值)*1.2%=4.62万元
4、土地使用税
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为28.12万元
5、年利润
利润总额=500-28.12=471.88万元
6、企业所得税= 471.88*25%=117.97万元
预计年净利润=471.88-117.92=353.96万元
7、分配利润
按其出资额90%,扣除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率
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
353.96*90%*(1-20%)=254.8512万元
方案二
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300元/平方米计算
1、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
2、预计支付租金后的利润=500-150=350万元
3、企业所得税=350*25%=87.5万元
4、预计净利润=500-150-87.5=262.5万元
5、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262.5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
262.5-254.8512=7.6488
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53.96-262.5)*20%=18.296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财务人员知识扎实和细心,在日常企业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无处不在,财务人员应不断积累,活学活用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红利,帮助企业降税减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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