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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融资,支付给融资机构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允许抵扣的。依据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融资发生的顾问费、手续费、资询费真的不能抵扣吗?
注意:只有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注意这里强调的主体是“贷款方”。
所以,为了将利息以外的其他融资费用能够扣除,企业完全可以将这些费用与贷款合同分开签订,即与贷款方的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这样产生的其他融资费用就可以在增值税中扣除了,前提是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3亿元,年贷款利率8%,贷款期限3年,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0.04亿元。
每年产生的贷款利息为:
3亿×8%=2400万
利息既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
但如果将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与该金融机构指定的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费用支付给其他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0.04亿÷(1+6%)×6%=226415万元
经过税务规划,A公司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26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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