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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员工持股平台模式涉税优劣比较
  • 浏览量:23   发布:2024-09-02

一、员工持股目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许多公司推出各式各样的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绑定,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保持公司员工相对稳定,让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二、员工持股形式
公司员工持股形式一般有五种,一是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二是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是员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四是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公司股份;五是员工(隐名股东)委托原有股东(显名股东)代持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有通过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的形式,具体如下:
(一)第一种持股形式
员工以自己名义直接持股的方式,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 优点

程序简便、操作简单。

对被激励对象而言,他因为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利,他的荣誉感、归属感特别强烈。并且,员工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其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其承担的税负是最低的。分红收益按照20%缴纳个税。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增值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 缺点

1.  股东人数受到法律限制。如果员工持股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受50人上限限制;员工持股对象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受200人上限限制。实践中多通过员工委托他人代持的方式解决股东人数限制问题。
2.  对公司而言,数量较多的员工持股将造成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公司的集中决策、管理和发展。

3. 如果这个激励对象因为与公司或公司股东产生争议或矛盾离开了公司。然后,他有权以股东的身份提起知情权诉讼,简单的说,就是查阅公司账簿,并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他还有权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甚至当持有股权达到10%以上的股东联合起来的时候,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当然,直接持股方式也有它运用的空间,就是在公司创业初期,适用于公司的联合创始人或者早期加入的公司特别需要的极个别人才。

(二)合伙型持股平台(第二种持股形式)

是指由员工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使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合伙人通过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行为,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享有经济收益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无权直接参与公司的股东会,对股东会决策没有影响力。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受股东人数50人的上限限制。

  • 优点

1. 决策高效: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企业高管或其他投资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够以较少的出资决定持股平台的投资决策事项,可以有效地维护创始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经营过程中的高效决策;

2. 退出便捷: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并不做特别限制,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员工参加和退出股权激励的程序都较为便捷。

3. 节省成本:相比于公司型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无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节省持股平台的管理成本。

  • 缺点

1.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激励,难以享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较其他形式相比法律风险较高。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方式,以联想公司为例)

(三)公司型持股平台(第三种持股形式)

是指员工为实现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目的,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是持股平台的直接股东,享有《公司法》和持股平台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但不是主体公司的直接股东,无权直接参与主体公司董事会,亦不可直接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受50人上限限制,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则不得超过200人。

  • 优点

1. 稳定性强: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较为完善,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其职权边界明确,股东之间的表决权也可以通过章程的形式作出同股不同权的约定,也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形式将持股平台的控制权牢牢控制在实控人手中,从而保证了持股平台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也极大地避免了因为过度自治空间而导致的激励效果差和风险的产生。

2.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中的股东在无特殊情形下均只需要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有限责任,由此也就直接导致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GP,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可以很好地控制实控人的风险,从而避免因为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风险过大。

3. 架构稳定: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如对外转让股权的必须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该部分股权。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实现退出的规定而言,很明显公司持股平台当中股权架构更为稳定。

  • 缺点

1. 持股平台公司本身需要一定的运营管理成本,将会降低员工的投资收益。

2. 鉴于在股权激励层面设置持股平台,仅仅是把持股平台作为员工持股的载体,因此企业家们一般会把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也握在自己手上。这样一来,企业家们在持股平台中所持有的股权最少也需要达到51%,这也意味着能够用于激励的股权数量会比较有限。

3.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会产生优先购买权等问题,程序相对繁琐。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以海底捞为例)

第二种持股形式和第三种持股形式,通常合称为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是指员工不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份,而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前提是,持股员工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持股平台股份不能继承、转让、交易,如果员工提出辞职或被公司辞退,员工所持股份必须全部回收到持股平台,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被激励员工。

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好处:

1. 股东人数灵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最多200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最多50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能够灵活调控股东人数,使得主体公司实现最大程度激励更多员工。

2. 提高决策效率。如果大量员工直接持股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要想召开一次股东会存在很多客观障碍。所有股东都有权利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决议进行表决,容易对公司的正确决策形成阻碍,限制公司未来良性发展。公司形成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程序相当繁琐。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可以使权力掌握在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公司创始人手中,只要进行合理的股权制度设计,就可以保留创始人的控制权。

3. 保持股权稳定。员工直接持股,必然会存在股东离职、死亡、离婚、负债等各种不确定因素。一旦股权被继承、拍卖或冻结,都将会影响公司股权稳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能有效将被激励对象与主体公司隔离。即使出现股权变动,只需在持股平台操作就行,能减少对主体公司股东的影响。

4. 容易获得投资人青睐。主体公司如有融资需求,投资人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公司的股权架构及是否预留期权池也是重要考虑因素。目标公司预先设立持股平台来吸引和激励员工,就不会因激励和吸引人才而稀释投资人的股权,更有利于主体公司引进投资。

5. 降低税负。有限合伙企业搭建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到税收洼地。

(四)第四种持股形式
由于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作为持股平台,会构成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目前实务中已经很少选择通过此种方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五)通过现有股东代持的方式为员工进行持股

  • 优点

在股权激励中,相比由员工直接持股,代持可以避免控制权受影响、激励对象发生人事变动时变更工商登记程序等繁琐问题。只需要代持股东和受激励员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即可完成操作。

  • 缺点

由于股权由特定股东代持,在工商登记等对外的文件上并不直接显示受激励员工的股东身份,所以对于受激励员工来说,其对权利归属有较大的担忧,这会让激励的效应大打折扣,公司需要完善相关内部公示和代持协议签署事宜来给予员工信心、通过公司经常性活动提高激励对象股东身份的认同感、财务相对公开、重大决策征求激励对象意见、制度保障激励对象的股份变现等措施来弥补缺陷。

(六)资管计划(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资管计划可以分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又可以分为单一投资者设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为多个投资者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如果如让激励对象直接作为资管计划的投资人,需保证每位激励对象均符合投资者的合格要求(包括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等等),上述要求实际很难实现。同时,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可能存在不时变动,直接让激励对象参与资管计划也存在与有限合伙类似的管理难度。因此,市场上采用资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无一例外均采用了单一资管计划。具体实现方式为: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确定员工计划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成立资管计划,并委托经营机构担任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成立的资管计划,可对拟上市公司直接持股,亦可通过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而间接投资拟上市公司,进而使激励对象通过一层或多层结构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权益。

  • 优点

(1)资管计划在员工人数承载上具有明显优势,资管计划中作为委托人的员工持股会的承载人数可以突破50人的限制。

(2)资管计划对于激励对象信息的保密性更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持有份额等均可能公开披露(特别是IPO申报阶段),上市后的持股变化也可能通过第三方机构公开查询获得。而资管计划由于有资管产品层,最终持有人的信息、份额变化情况相对保密 。

(3)对于企业日常管理而言,资管计划不需要过多的企业管理精力。资管计划中可以委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券商)管理日常的员工持股锁定、解锁、减持等操作。而其他员工持股的形式一般由企业自行管理。

  • 缺点

(1)资管计划需要尽早布局且锁定期较长。根据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当激励对象收益较大时,资管计划没有税收上的优势。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作为LP的持股员工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部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资管计划则是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资管计划层面需要缴纳3.26%左右的增值税及附加,员工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法律依据:

2020年6月证监会更新《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以此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将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20年6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2021年2月上交所发布《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1期)中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相关规定与新《证券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朴税结语:员工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进行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不仅可以使更多员工得到激励,也能使管理者在不丧失主体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做到风险隔离。科学、合理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于实现公司经营和发展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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