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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税款争议背后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启示
  • 浏览量:15   发布:2024-08-30

导语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手段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进步,税务机关对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这也导致了一系列涉及税务处理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本文将介绍一起涉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真实案例,该案反映了企业在面对税务争议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过程,同时也展示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决定时所遵循的程序要求。

案例回顾


***医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及**市税务局之间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纠纷始于2017年7月14日,当时第一稽查局认定***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存在多项税务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国税稽处[2017]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随后,第一稽查局通过多次通知和催告,要求***公司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缴税义务,第一稽查局作出了**税一稽强扣[2019]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从***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市税务局维持了强制执行决定,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税务机关的做法。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有效性:***公司主张该决定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不应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公司质疑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催告程序是否充分,以及决定书中是否载明了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公司质疑**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国税稽处[2017]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不应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然而,该决定书经过了***公司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生效,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即便存在计算错误,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权益,因为实际应缴税款高于决定书中所列金额。而且,第一稽查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已经履行了催告义务,并给予了***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此外,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明确了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尽管文书格式可能有所滞后,但这不影响决定书本身的合法性。

知识延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例,涉及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强制执行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效性等多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在遭遇税务争议时,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一旦相关税务处理决定经过合法程序被确认有效,企业有义务依法履行其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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