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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单位名义购置的宝马,实际未用于生产经营
  • 浏览量:47   发布:2024-0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3]78号

案件名称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对你单位2019年-2021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情况如下:

 你单位2021年列支14.8万元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通过李***个人往来项目支出,已由你单位支付给李***视同你单位对李***的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8万元。

 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有一辆以单位名义购置的宝马6GT小汽车,该辆小汽车实际并未用于你单位的生产经营。该辆小汽车购置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在2020年9月申报抵扣,金额为68624.39元,相关保险费及装潢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在所属期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申报抵扣,抵扣金额分别为1794.03元、531.76元。

该辆汽车的折旧费用、保险费用已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和2021年分别扣除28314.81元和102351.14元,多列成本费用。

你单位2020年10月将上述应付给汽车销售公司的购车款597266.00元记入了应付账款,在2021年10月将此笔应付账款冲抵了李***个人往来,同时李***未将收取的上述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75091.83元转回你单位账户,视同你单位对李某丽的分红,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9月增值税70418.42元、2021年9月增值税531.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少缴2020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20.92元、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59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发〔******号)及《***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发〔****** 号)规定,少缴2020年9月教育费附加2112.55元、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15.95元;少缴2020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408.37元、2021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0.64元。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造成少计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314.81元,经计算,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063.65元;造成少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351.14元,经计算,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1550.33元。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之规定,少代扣代缴你单位股东***2021年度股息红利所得164071.5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K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25591.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5475.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73.7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6307.00元。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82035.7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0-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0-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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